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
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9條執票人應於拒絕證書作成後四日內,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其他匯票上債務人,將拒絕事由通知之。如有特約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執票…
- 第90條發票人、背書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於第八十九條所定通知期限前,免除執票人通知之義務。
- 第91條通知得用任何方法為之。但主張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曾為通知者,應負舉證之責。付郵遞送之通知,如封面所記被通知人之住所無誤…
- 第92條因不可抗力,不能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將通知發出者,應於障礙中止後,四日內行之。證明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間內已將通知發出者…
- 第93條不於第八十九條所定期限內為通知者,仍得行使追索權。但因其怠於通知發生損害時,應負賠償之責;其賠償金額,不得超過匯票金額。
- 第94條發票人或背書人,得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發票人為前項記載時,執票人得不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而行使追索權。但執票人仍請求…
- 第96條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得不依負擔債務之先後,對於前項債務人之一人或數人或全體…
- 第97條執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
- 第98條為第九十七條之清償者,得向承兌人或前手要求左列金額:一、所支付之總金額。二、前款金額之利息。三、所支出之必要費用。發票人…
- 第99條執票人為發票人時,對其前手無追索權。執票人為背書人時,對該背書之後手無追索權。
- 第100條匯票債務人為清償時,執票人應交出匯票,有拒絕證書時,應一併交出。匯票債務人為前項清償,如有利息及費用者,執票人應出具收據…
- 第101條匯票金額一部分獲承兌時,清償未獲承兌部分之人,得要求執票人在匯票上記載其事由,另行出具收據,並交出匯票之謄本及拒絕承兌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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