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57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57條 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不於第六十九條及第七十條所定期限內付款時,參加承兌人應負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之責。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