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56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四節 參加承兌 第56條 執票人允許參加承兌後,不得於到期日前行使追索權。被參加人及其前手,仍得於參加承兌後,向執票人支付第九十七條所定金額,請其交出匯票及拒絕證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