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28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一節 發票及款式 第28條 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利息自發票日起算。但有特約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