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25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一節 發票及款式 第25條 發票人得以自己或付款人為受款人,並得以自己為付款人。匯票未載受款人者,執票人得於無記名匯票之空白內,記載自己或他人為受款人,變更為記名匯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