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票據之偽造或票上簽名之偽造,不影響於真正簽名之效力。
- 第16條票據經變造時,簽名在變造前者,依原有文義負責;簽名在變造後者,依變造文義負責;不能辨別前後時,推定簽名在變造前。前項票據…
- 第17條票據上之簽名或記載被塗銷時,非由票據權利人故意為之者,不影響於票據上之效力。
- 第18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
- 第19條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
- 第20條為行使或保全票據上權利,對於票據關係人應為之行為,應在票據上指定之處所為之;無指定之處所者,在其營業所為之;無營業所者,…
- 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
- 第23條票據餘白不敷記載時,得黏單延長之。黏單後第一記載人,應於騎縫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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