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18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通則 第18條 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