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116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十一節 複本 第116條 就複本之一付款時,其他複本失其效力。但承兌人對於經其承兌而未取回之複本,應負其責。背書人將複本分別轉讓於二人以上時,對於經其背書而未收回之複本,應負其責。將複本各份背書轉讓與同一人者,該背書人為償還時,得請求執票人交出複本之各份。但執票人已立保證或提供擔保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