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法 第114條 法規:票據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據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匯票 › 第十一節 複本 第114條 匯票之受款人,得自負擔其費用,請求發票人發行複本。但受款人以外之執票人,請求發行複本時,須依次經由其前手請求之,並由其前手在各複本上,為同樣之背書。前項複本以三份為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