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票券商存儲保證金金額用途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票券商應以現金、政府債券、經中央銀行認可之金融債券、公司債或其他債、票券,存儲於中央銀行或中央銀行指定之銀行作為保證金。前項保證金,以債、票券存儲者,其存儲額之計價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