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5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票券商不得簽證、承銷、經紀或買賣發行人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但下列票券,不在此限:一、國庫券。二、基於商品交易或勞務提供而產生,且經受款人背書之本票或匯票。三、經金融機構保證,且該金融機構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之短期票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