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8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財務 第38條 票券商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所辦理之交易,應以書面約定交易條件,並訂定買回或賣回之日期。前項以附買回或附賣回條件方式辦理之交易餘額,由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銀行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