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管理法 第34條 法規:票券金融管理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票券金融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四章 財務 第34條 票券金融公司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百分之三十為法定盈餘公積。法定盈餘公積未達實收資本額前,其最高現金盈餘分配,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之百分之十五。法定盈餘公積已達其實收資本額時,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除法定盈餘公積外,票券金融公司得於章程規定或經股東會決議,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