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辦理外幣債券經紀自營及投資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之外幣風險上限,由各票券金融公司於淨值百分之十五之限額內自行訂定,並報經中央銀行同意。前項所稱外幣風險上限,指外幣資產扣減外幣負債之淨部位,加衍生性金融商品部位。本辦法各項限額之計算,涉及幣別轉換時,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主要往來指定銀行牌告外匯收盤匯率,並符合一致性原則計算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外幣風險上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