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應依下列規定,積極清理逾期授信及催收款:
一、經評估債務人財務、業務狀況,認為尚有經營價值者,得依其授信餘額變更原授信案件之還款約定,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備查。
二、依民事訴訟法、強制執行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積極清理。
但經協議分期償還授信餘額者,不在此限。
三、經評估主、從債務人確定無能力全部清償,得擬具和解處理意見,並報常務董事會或董事會核准。
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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