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4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資產負債表表內及表外非授信資產評估,應按資產特性,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評估可能之損失,並提足損失準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