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3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票券金融公司對未屆清償日,但符合下列情形之應予觀察授信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申報主管機關:一、授信戶已聲請重整者。二、授信戶為票據拒絕往來戶,或於其他金融機構債務已有延滯情形,且發行商業本票利率低於票券金融公司承作同天期商業本票利率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