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7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月十五日前,依主管機關所規定之報表格式、內容,填報上月底之逾期授信、應予觀察授信及轉銷呆帳等相關資料予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票券金融公司應於每季結束次月十五日前,將上季底之資產評估明細、備抵呆帳及準備提列情形向主管機關申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