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3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3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之轉銷,應先就提列之備抵呆帳或保證責任準備等金額沖抵。如有不足,得列為當年度損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