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授信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0條 逾期授信及催收款應停止計算帳列之利息收入,依契約規定繼續催討,並在各分戶帳內利息欄註明應計利息,或作備忘紀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