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8條 票券金融公司應計算票券金融公司本公司資本適足率,另票券金融公司與其轉投資事業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十號規定應編製合併財務報表者,並應計算合併資本適足率。但已自自有資本扣除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