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6條 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因不可抗力事由,而需暫停營業者,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分公司停業,期間不得超過三十日。必要時,得申請延長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