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票券金融公司分公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1條 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設立、遷移分公司者,除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外,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換)發營業執照並開始營業。逾期未開始營業或遷移者,應廢止其核准。票券金融公司經許可裁撤分公司者,應自核准之日起一年內,繳銷營業執照並停止營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