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2-10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證券商 第22-10條 意圖妨礙主管機關對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檢查或司法機關調查,偽造、變造、湮滅、隱匿、掩飾工作底稿或有關紀錄、文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