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2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2條 國際金融、證券及保險業務之行政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業務主管機關為中央銀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