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3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銀行 第13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對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授信之所得,其徵免應依照所得稅法規定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