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第1條 法規:國際金融業務條例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國際金融活動,建立區域性金融中心,特許銀行、證券商及保險業在中華民國境內,分別設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及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制定本條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