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第3條 法規:商業銀行轉投資應遵守事項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商業銀行對金融相關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除轉投資純網路銀行及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該商業銀行與轉投資事業屬同一類別之銀行部門之兼營業務,應予停止。但轉投資綜合證券商之持股比率達上該限額者,其股務代理業務及政府債券自營業務得由商業銀行繼續經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