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銀行經設立許可後核發營業執照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營業執照:一、股東持股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者。二、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不符合第六條規定者。三、不符合第七條規定者。四、未提出應具備之文件者。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為無法健全有效經營銀行業務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