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28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附條件買賣 第28條 標的物所有權移轉於買受人前,買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妨害出賣人之權益者,出賣人得取回占有標的物:一、不依約定償還價款者。二、不依約定完成特定條件者。三、將標的物出賣、出質或為其他處分者。出賣人取回占有前項標的物,其價值顯有減少者,得向買受人請求損害賠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