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第19條 法規:動產擔保交易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相關法規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二章 動產抵押 第19條 抵押權人出賣占有抵押物,除前條第三項但書情形外,應於占有後三十日內,經五日以上之揭示公告,就地公開拍賣之,並應於拍賣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債務人或第三人。抵押物為可分割者,於拍賣得價足以清償債務及費用時,應即停止。債權人本人或其家屬亦得參加拍賣,買受抵押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