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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執行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進行下列各項目之查核:一、業務方面:(一)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狀況。
(二)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在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時是否遵守相關法令之規定。
(三)資產證券化關係人執行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之程序是否允當。
二、財務方面:(一)與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或資產證券化計畫有關之財務狀況。
(二)財務會計原則之採用是否適當。
(三)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評價之適當性及其在財務報表表達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四)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管理或處分之帳務處理是否適當。
(五)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借入款項之狀況。
(六)申報之表報資料或財務比率之合理性或正確性。
三、預警、紀律及內部控管有關事項:(一)與利害關係人間有關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交易之內容、交易條件及交易價格。
(二)內部會計及管理控制制度是否完整及可靠。
(三)內部稽核制度之建立及執行。
(四)有特定事件發生時,其對信託財產或受讓資產之影響。
(五)其他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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