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0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金融資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資格及責任 第10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查核工作完竣後二十日內向主管機關提出查核報告,惟遇具時效性或情節重大之事項,應於查核工作結束後三日內速報主管機關。有特殊原因,不能於期限內提出者,應於期限內備具理由向主管機關申請延期。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