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4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4條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應於收到主管機關公文後二日內,持主管機關之公文至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開始辦理查核。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時,除就報表或資料稽核分析外,以實地查核為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