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3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一章 總則 第3條 主管機關對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均得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查核。前項委託,得由主管機關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後為之。主管機關發現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選定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有不適合擔任受託查核工作之情事者,得令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更換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受主管機關委託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視同主管機關之查核,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應依法接受並協助配合查核工作之進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