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第18條 法規:財政部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五章 查核工作底稿及查核報告 第18條 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