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5條查核工作底稿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是否已盡專業工作責任之證明,並作為編撰查核報告之依據;查核報告中所提出之意見及事實均應於…
- 第16條查核工作底稿之編製,應具備下列要件:一、應適當記載查核工作之規劃、已實施之查核程序及查核結果。二、明確列明所獲得資料之來…
- 第17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對於查核工作底稿應盡保密及善良保管之責任,除供主管機關調閱外,非經主管機關同意,不得將任何資料洩漏予任…
- 第18條查核工作底稿及報告自查核報告所載之日期起計,其最低保管年限如下:一、查核工作底稿為七年。二、查核報告為十年。
- 第19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數人受託為共同查核時,可相互借閱共同查核之工作底稿。
- 第2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查核工作,應提出查核報告;其查核報告,至少分為四段,第一段說明查核之範圍及依據,稱為範圍…
- 第21條查核報告應記載下列事項:一、報告收受人。二、受查不動產證券化關係人之名稱。三、受查期間及範圍。四、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查核…
- 第22條主管機關得要求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就查核報告之內容提出詳細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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