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5條 法規: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5條 海關對於依本辦法申報登記之原始資料及相關電子檔案,應自申報登記之翌日起,保存五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