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4條 法規: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旅客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申報登記:一、入境者,應填具「中華民國海關申報單」及「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向海關申報登記後查驗通關。二、出境者,應向海關填報「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人民幣、新臺幣或有價證券入出境登記表」後核實通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