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第3條 法規:旅客或隨交通工具服務之人員攜帶外幣出入國境申報登記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3條 旅客出入國境,同一人於同日單一航次攜帶外幣逾等值一萬美元者,應向海關申報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