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中央政府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除依據中央政府總預算各機關外匯歲出數額估計表執行外,省市政府所屬機構及其他機構應將年度歲出預算內所需之外匯,報由其上級主管機關查核,於規定日期內彙轉財政部審定後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