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第23條 法規: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三章 會計制度 第23條 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因管理運用所生之稅捐、為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費用或負擔之債務,信託業得逕自該帳戶之信託財產中扣除支應。各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依法應予扣繳稅捐時,信託業應為扣繳義務人,並按信託受益權持有比例填發扣繳憑單予信託契約之受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