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20條 法規:信託業設立標準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0條 依本條例規定並經主管機關許可僅辦理不動產投資信託或不動產資產信託業務之信託公司,其經營業務之範圍,以依本條例可得辦理之業務為限。前項信託公司,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者,受託管理及處分之信託財產總餘額,不得超過其淨值之二十倍。前項倍數,主管機關得視經濟、金融情況及實際需要調整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