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公司申請設立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不予核准:
一、發起人資格條件或持股不符第五條規定者。
二、發起人持有同一信託公司之股份,不符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者。
三、申請文件內容或事項經發現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
四、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之事項而未辦理者,或其情形不可補正者。
五、經主管機關認定無法健全有效經營信託業務之虞者。
六、其他不符合本標準之規定者。
信託業設立標準 第14條
第14條
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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