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4條 法規: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4條 公會每次會員大會與理事會、監事會之開會提案及會議紀錄,應於開會後十五日內報金管會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