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第17條 法規: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17條 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