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條公會應注意查核其會員之財務、業務情形,對查核所發現之缺失,得依相關規定對信託業及相關人員為適當處置,其有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之情事者,並應報金管會處理。前項信託業之財務與業務查核辦法由公會訂定,並報金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