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第20條 法規: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20條 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到職之現任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九十五年七月一日以後到職之信託業經營與管理人員,自到職之日起,每三年應參加在職訓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