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53條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為之處置,未將信託契約或信託財產移轉於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信託業,處行為負責人新臺幣一…
- 第54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一百八十萬元以上九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二條規定。二、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三…
- 第55條違反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百二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5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十一條規定。二、違反第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三、違反第…
- 第57條違反本法或本法授權所定命令中有關強制或禁止規定,或應為一定行為而不為者,除本法另有處罰規定應從其規定者外,處新臺幣六十萬…
- 第58條本法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依職權裁決之。受罰人不服者,得依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請求救濟。在訴願及行政訴訟期間,得命提供適額…
- 第58-2條犯本法之罪,所科罰金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而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期間為二年以下,其折算標準以罰金總額與二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 第58-3條信託業經依本章規定處罰後,經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依原處罰鍰處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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