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第9條 法規:信用合作社業務區域辦法 類別:行政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銀行目 第9條 信用合作社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應取得總社位於跨區縣市所在地之信用合作社同意。本辦法所稱之跨區係指依第六條申請擴大業務區域之情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